近期,有小伙伴在后臺詢問“單位把我辭退了,是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今天就給大家好好講一講 !
一、支付情形不同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期滿解除等情形),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劃重點: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公式 :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x補償年限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計算公式: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x2
備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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