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職期間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后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后找到工作,試用期期間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今天小編就帶您了解下。
參保繳費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滿5年不足10年的、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最長為18個月、最長為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沒有時間、次數限制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
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內部數據共享獲取領金人員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后,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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