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工傷認定就索賠能否獲法院支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未經工傷認定,直接向法院起訴工傷賠償,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梅州市兩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工傷索賠案件,因原告受傷后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也沒有進行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工傷索賠,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回顧 未經工傷認定直接起訴被駁回 2015年9月,30歲的湖南女子閔某跟隨劉某的工程隊砌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是口頭約定以每平方米26~27元計量報酬。短短時間里閔某的砌墻手藝也算掌握得不錯。但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2016年1月閔某在從事劉某承包的梅州市五華縣郭田鎮廖某家建房工程時不慎摔傷,后經醫院治療花去大額醫藥費。事后,劉某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而對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一概未支付。閔某于是向五華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按工傷賠償標準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20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閔某在砌墻搬紅磚過程中摔傷,事后,閔某沒有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勞動關系與工傷認定,直接以工傷賠償訴至法院。而在庭審中劉某否認與閔某存在勞動關系,也否認本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須先行勞動爭議仲裁,工傷索賠須先行申請工傷認定,閔某未經上述程序直接以工傷標準索賠,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此,一審、二審法院都裁定駁回閔某訴求。 法官提醒 工傷索賠前應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為工傷類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屬實,但其在既未對該損傷是否屬工傷進行認定,也沒有進行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即以工傷索賠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 法官提醒,建設工地的農民工在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局工傷處申報工傷,在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書后,傷者經過勞動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待遇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賠償款。若勞動部門沒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但是傷者經過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以受理的前置程序后,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豆kU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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