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育保險是國家針對女性生育行為、生育特點,通過國家強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為懷孕和分娩的職業婦女及時提供經濟幫助,保障參保母子的基本 生活和健康,確保社會人口再生產和婦女、兒童權益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一、哪些人適用生育保險?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市屬集體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按規定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的職工,中央、省和其他駐莞 企業、機構及其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須同時參加生育保險。 (二)鎮區屬集體企業、鎮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按我市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在參加養老保險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 的同時,須以鎮區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二、繳交辦法 職工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基金。 上述第二條第(一)項中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按全部在職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逐月繳納; 第(二)項中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按本市(鎮)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乘以在職職工人數逐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生育保險待遇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投保兩個月后,符合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計劃內懷孕流產的,根據其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分別按以下標 準,一次性享受定額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待遇: 參保產婦生育出院后,若在產褥期(產后六周內)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時,其住院基本醫療費分別按以下辦法支付(其他疾病按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可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90%,個人負擔10%;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80%,個人負擔20%。 參保夫妻自愿終生只生一個孩子,符合《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并在計劃生育部門領取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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