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6月14日訊,退休時該在哪里領取養老金?這一直是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最為煩惱的問題。6月13日,省人社廳轉發人社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對跨地區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再次作了明確:只要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當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即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在當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申請延繳。 《通知》同時對視同繳費問題予以詳細解釋。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時,如有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轉出后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能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的,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在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入地可不認其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并將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也可由參保人員申請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回原補繳地。 外省(市、自治區)參保人員在我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我省社保經辦部門負責清退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 我省戶籍參保人員在省內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和單位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按當地標準支付相關死亡待遇;如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和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當地標準支付死亡待遇。 了解到,2009年,國家和省曾對跨地區流動人員的養老金領取做出一些規定,如明確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退休時,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對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地不一致,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區流動就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辦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之后未再流動就業的人員,其未來如何領取養老金一直沒有明確。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分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