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3月29日訊,《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原條例中,只有居住并繳社保滿五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才能享受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而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則刪去了這一前置條件,改為要求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相關條件”。草案還規定,居住證每年需簽注一次。 半年后可以申領居住證 與原條例相比,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對發放居住證的時間進行了修改。原條例中規定流動人口申報登記即發放居住證。昨日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在對草案作說明時表示,這種做法造成了居住證發放過濫和浪費,加大了公共服務供給負擔和財政壓力。 草案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雖然居住半年后才能申領居住證,但除在居住地就醫、就讀、探親、旅游、出差等情形外,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另外,居住證的時效也有所調整。原條例中規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發給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的居住證,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發給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的居住證。草案則修改為每年簽注一次。 計生證明可在居住地辦理 在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方面,草案對原條例進行了微調。例如,在子女享受義務教育方面,原條例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五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草案中對此的規定則沒有社保等前置條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相關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務;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中,則增加了辦理生育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省人大內司委在關于《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中指出,在對各地各部門的調研中,意見主要集中在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面。 審議意見中指出,草案與上位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相比,增設了“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相關條件的”的前置條件,因此建議刪去。同時,新增一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的供給能力,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提供機制,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進行量化,根據量化情況確定可以相應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內容,量化指標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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