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2月13日訊,日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就《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除了國家2012版最新規定中的條款外,還增加了照顧女職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種“孕期假” 1.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1小時以上工間休息。 2.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經本人申請,提交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單位批準,可以休息. 3.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息,休“孕期假”也得發工資,對于頭3個月休“保胎假”以及7個月以上無法堅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職工,休息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假”將繼續 1.痛經假 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痛經假早在1989年出臺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就有了相關規定。本次意見稿繼續將其作為女性權益納入其中,并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天。 2.流產假/產假 延用了此前江蘇的“流產假”和“產假”的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0天;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30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不少于42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產假不少于98天。 3.哺乳假 孩子1歲內,每天可享1小時哺乳假。 意見稿中明確: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孩子一周歲內每天應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托幼機構。 還有其他保護規定 1.明確規定:女職工休假結束恢復工作的權益保障,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2.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生育、哺乳等辭退女職工。 蘇版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等,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每年至少1次 婦科疾病檢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4.采取措施預防職場“性騷擾”:對于職場“性騷擾”,征求意見稿中也制定了相應的條款,要求單位采取措施預防并及時制止。 生育保險小知識: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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