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
《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蘭州晚報訊(記者方言)《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7月16日十三屆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2012年2月28日頒布的《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該《實施辦法》提出,用人單位應當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省、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針對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實施辦法》明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前款標準的50%核銷。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傷殘津貼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如果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當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因工傷職工退休或者死亡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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