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9月20日訊,張某是一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員工,2015年公司組織員工至某旅游景點3日游,張某隨同前往。不料,張某在旅游景區的某小河邊蹚水時不慎滑倒并溺水,當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張某的父親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區人社局認為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當地《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張某的父親不服,認為三日游是公司組織的為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活動,作為公司員工的張某死亡是因為單位組織的本次活動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初,張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張某等10名員工旅游,并與某旅游公司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了3日游的往返時間、組團方式、地接社、旅游內容等。旅途開始的第一天,當地地接社的導游將旅游者帶至景區的農家樂,宣布自由活動。張某等6人決定到農家樂附近的小河邊游泳,地點系張某事先勘察選定。后張某在蹚水過程中不慎滑倒并溺水死亡。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法根據審核需要進行了調查,查明張某是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并非是因工外出,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事故傷害也并非是因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在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過程中,員工也要盡力保護好自身安全,不能掉以輕心,不管怎樣,事前預防比事后補救要重要得多。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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