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5月22日訊,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提及了“工資總額”、“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等有關“工資”的表述,本期欄目為讀者詳細解讀這些“工資”的內涵。 《條例》提及的“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而《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就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條例》第二十六條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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