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5月04日訊,工傷發生后,還沒等鑒定結果出來,用人單位就匆忙與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鑒定結果出來后,和法定標準竟有7萬多元之差,兩者以何為準?福綿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認定原、被告雙方原本所簽“私了”的協議無效,判決用人單位補足李某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及其他各項費用。 干活時受傷“私了”與“公了”金額相差甚遠 勞動者李某是用人單位某紙箱廠的工人。2013年11月17日,工作中李某的工友違反安全操作將一紙板斜投過來,將正在搬運紙板的李某右眼撞傷。11月30日,用人單位與李某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一次性賠償李某各項費用1260.7元,以后雙方不追究任何責任,李某如數收取了上述款項。 2013年12月,李某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為傷殘七級。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標準,李某可以得到7.3萬元傷殘賠償金。李某感覺用人單位的賠償存在不公,于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門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李某雙倍工資差額5423.55元、經濟補償金641.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72885.15元、交通費100元、傷殘勞動能力鑒定體檢費125元及勞動能力鑒定費250元。 “私了”金額過低顯失公平法院判決補足費用 用人單位對這份裁決表示不服,將李某起訴到了法院。用人單位認為李某的傷殘與工傷無關,用人單位已經與李某達成了補償協議,并按協議履行了支付行為,而該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裁決存在錯誤。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工傷職工康復及生活給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補償性。雙方商定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產生在李某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前,而李某在獲得“私了”時無法預見其可享有的具體工傷保險待遇。依據鑒定結論,李某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明顯高于雙方約定的金額。用人單位與李某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訂立在李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屬于李某未對自己的病況充分了解,具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達成的,用人單位已付款與應付款數額相差較大,顯失公平,該協議無效。 因此,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補足李某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及其他各項費用。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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