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01月12日訊,基本養老保險體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應逐步提升為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為主承擔支出責任。 昨天,新京報發表了題為《養老金全國統籌為何步履蹣跚》的文章,點出了養老金統籌結余省份要補貼虧空省份的實質。不過,我認為更為根本的原因是央地事權劃分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阻礙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各省之間結余差異巨大,已成為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自2010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以來,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時至今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依然“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為什么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項“社會共識”難以實現,究其根本在于基本養老保險事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缺乏合理劃分。 1994年分稅制僅劃分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但對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劃分未加規定,這導致一些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長時間處于“中央點菜、地方埋單”的狀態。在現行體制下,基本養老保險是地方政府事權,即由地方政府承擔基金征繳、社會化發放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僅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和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保費缺口”進行補貼。不僅基本養老保險是地方事權,許多社會性支出如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由地方政府承擔支出責任 筆者認為,基本養老保險體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應逐步提升為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為主承擔支出責任。2016年《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就是重點之一。然而,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是一項重大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當前改革進度與社會期待仍有距離。 最理想化和徹底的改革方案是由中央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施行全面管理,政策制定、基金征繳、社會化發放、投資運營等事權均由中央政府及其經辦機構承擔。但這種方案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執行成本過高,中央財政也難以一次性消化各地的養老金缺口,因而可行性并不高。 漸進改革方案的思路是中央與地方將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共同事權,按照一定比例分別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統籌比例應高于地方。這種改革思路的目標是實現養老保險的“卡爾多改進”,即通過改革使得獲益者的收益足以補償改革中受損者的損失。事權劃分重在科學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比例、統一的繳費基數、費率和調節方式等技術問題仍需細致的精算模擬。 事實上,與其延續中央與地方內部博弈的老思路,不如推動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逐步過渡實現央地事權劃分的原則、程序、范圍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審議決定?;攫B老保險事權劃分是關涉國計民生的重大制度改革,應當提升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使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不宜由行政機關內部博弈而定。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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