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m.titsandstockings.com)11月30日訊,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到疆內或內地別的城市就業,多次轉移醫保關系也無需擔心,各統籌地區繳費年限可互認。 近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本規程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流動就業人員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這些人員流動到其他城市就業時需要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其中,針對流動就業人員多次變更參保地的,轉入地(含兵團、內地)應按規定計算并核定參保繳費年限,參保人在轉出地職工醫保的繳費記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要計入轉入地職工醫保繳費記錄、繳費年限,各統籌地區繳費年限互認。對重復繳費的,轉入地應按轉出地提供的《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如實記載重復時段的繳費信息。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在居民醫保年度內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從職工醫療保險繳費當月開始享受相應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期間不再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換至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初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疆內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跨年度結算住院費用時,各統籌地區以入院時間為計算依據。 此外,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自治區社保局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區從2010年起就已經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操作,以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接續接,需要先到轉入地參保,轉入地開具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函后,轉出地經辦機構才可根據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函辦理參保憑證。新規定施行后,單位或個人在轉出地停保的同時,可一并開具參保憑證,意味著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更便捷。 【新聞鏈接】接續成功即可享受待遇 根據規定,參保人員憑“參保(合)憑證”向轉入地(含兵團、內地)申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轉入地繼續參保繳費且中斷不超過3個月的,可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不設等待期;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間斷,按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在轉入地用人單位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設等待期。 也就是說,如果在辦理轉移手續期間發生了醫療費用,3個月內正常轉移接續,并足額補繳費用的,由轉入地經辦機構支付;超過3個月的,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補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按轉入地中斷繳費有關規定執行。一旦流動就業人員參保關系轉移成功,將不再享受原參保地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也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個人賬戶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這一點大家不用擔心。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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