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詢問重慶個人養老保險退休辦理流程及相關事項是怎么樣的?濟南社保服務網小編現將社保相關政策疑惑咨詢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人原為農村戶口,從90年代初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相關商業活動。為積極響應和支持政府號召,本人于2007年初將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并于2007年4月17日在墊江縣社保局辦理了購買養老保險相關手續(一代身份證,即16位數的老身份證辦理),一次性補交了前5年的費用,后續按規定每月按時繳納養老保險。期間,在重慶大**庫上班7個月,公司又為本人購買了社保(二代身份證,即18位數的新身份證),因此本人有2個養老保險帳戶。 二、相關問題 1、本人生于1957年1月12日,按照現行退休政策,于2017年1月12日達到退休法定年齡(年滿60周歲),屆時,本人在墊江縣社保局繳納的養老保險年限為14年零9個月,在企業上班繳納年限為7個月,兩個賬戶加起來繳費年限為15年零4個月。請問,本人能否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2、請問辦理退休手續是在臨近退休時辦理還是在達到退休時間之后辦理? 3、請問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4、退休后大概每個月能領多少養老金?
盼復為謝! 辦理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辦理結果:您好!根據《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 (1)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干部或管理崗位人員年滿55周歲(離開干部或管理崗位兩年及其以上的,年滿50周歲及以上); (2)個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其中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5年。 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當月,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局申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寫《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 (二)《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參保人員還應提供《戶口簿》; (四)《職工檔案》; (五)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員,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享受高海拔增發待遇 在高海拔地區工作的,需原工作(服役)地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明。曾服役的部隊精簡改編,原師部撤銷,無法出具證明的,則由原師部上級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經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審批后,與檔案原始記載一致并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增發養老金。 (2)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 榮獲全國、全市(省)和中央各部(委)“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標兵”等稱號的職工,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榮立“一等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需提供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報批表》和《重大貢獻的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報批表》。 (3)享受高級專家津貼的 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需提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報批表》和《重大貢獻的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報批表》。 (4)享受終生無子女、孤寡人員津貼的 需提供由其居住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 根據(渝勞辦發【2000】261號)規定,對終生無子女(含事實上無子女、過繼子女)的退休人員,津貼標準為每月發給20元生活補助費。對終生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每月發給30元生活補助費。 備注:領取上述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再婚、生育、抱養或過繼子女等,相應調整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停止支付生活補助費。 (5)享受獨生子女津貼的 需提供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蓋章的《獨生子女光榮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 根據(渝勞辦發【2000】261號)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增發3%的基本養老金 (6)享受反法輪功英雄津貼的 需提供榮譽證或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 退休后養老金由經辦機構計算所得,現在無法預估。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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