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繳費年限計算問題。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新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單位,自單位成立之日到《失業保險條例》頒布之日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年限,與納入失業保險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工作時間,視同個人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注: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3)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發1個月的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間斷轉招為城鎮合同制工人后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分階段計算。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前,按規定享受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轉招為城鎮合同制工人后,按規定享受城鎮失業保險待遇,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和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累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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