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中的“上下班時間”如何計算?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中,一般會合理地進行判斷。例如,從家到單位平時需要1個小時車程,單位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則從8時起就應該算是上班時間。法院在實際斷案中,一般會認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中,從離開家門起為上班時間開始,回到家中為上班時間結束。如果規定一個星期工作時間為5天,那就是在這期間,離開家為上班,回到家為下班。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還包括非機動車,但所有交通事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如果是本人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為是工傷。除了上下班時間,還有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死亡的;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也可以視為工傷。 (文章來源:濟南社保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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