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自己交多少?濟南社保服務網小編介紹,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公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高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規定的全市繳存基數上限。 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各為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各為8%—12%,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超過規定繳存的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按照20%執行。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應一致。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20%。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的規定,每月按時到受委托銀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7月進行調整,每年調整一次。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單位調整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時,應當攜帶相關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單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單位申請該事項的書面報告; (二)符合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的證明材料: 1.單位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和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2.單位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提供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批準文件; 3.單位確有其他困難情形的,提供管理中心需要的證明材料; (四)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沒有建立職代會和工會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提出意見)。 經管理中心批準同意后,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后再按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單位合并、分立或者產權變更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后,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手續或者產權變更手續。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或單位成立之月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設立明細賬。 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文章編輯:濟南公積金代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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