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服務網10月08日訊,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濟南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內對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即自由裁量權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程序合法原則。即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既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當事人,培養其法律意識。
第五條處罰標準和額度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為本規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 (一)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為全體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在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社會影響面較小的; (二)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在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三)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一般處罰是指除本規定所稱的免于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細化標準》中所稱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特別注明除外)。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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